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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8年01月22日信息来源: 点击: 收藏此文 【字体: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豫人社职称〔2013〕1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230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省职称评聘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防止和纠正违反评聘政策、规定、纪律的行为,保证评聘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职称评聘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受理举报、申诉并负责核查和裁定。

第三条 在职称申报、推荐、审核、评审、聘任等环节中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出了问题,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职称评审工作诚信档案,对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人员记录诚信档案,维护职称工作的声誉。

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中,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应当真实客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已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由审批部门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由聘任单位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填报虚假材料的;

(二)提供假数据、假业绩、假成果、假论文论著、假获奖证明的;

(三)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等有关证件的;

(四)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

第六条 申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申报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单位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停止该单位2年职称评聘工作,由有关部门给予单位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有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在符合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任职年限后,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申报推荐的;

(二)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七条 各系列(专业)评委会承办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职称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直至取消委托授权;对相关责任人视其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在职称评审工作中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擅自降低标准条件,制定本行业、本系列职称评审政策的;

(二)超越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评审范围的;

(三)弄虚作假、纂改评审结果的;

(四)未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推迟、拖延评审时间,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评审工作结束后,超过期限不报送评审结果和备案结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八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评委及专业(学科)组成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评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撤销其评委和专业(学科)组成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评审期间,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接收非正常程序递交的有关评审材料的;

(四)私自更改申报人员材料或学科组评议结果的;

(五)在涉及评审其直系亲属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的;

(七)其他有损职称评审工作行为的。

第九条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以作弊成绩取得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予以撤销,已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 从事职称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评审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擅自向外泄露评审过程中有关答辩、讨论、评议、表决等情况及评委会组成人员情况的;

(三)私自更改评议推荐意见或评审结果的;

(四)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称评聘中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执行;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人事处 编辑:教师发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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