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培育创新型企业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09 09:06:38  点击量:   信息来源:原创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现代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洛发〔2016〕11号)、《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洛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洛发〔2016〕32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工作推进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洛政〔2016〕33号)、《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洛阳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洛两创〔2016〕2号)等文件精神,培育我市创新型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创新型企业包括:高新技术企业、河南省认定的创新龙头企业、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系统中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A类)。

第三条 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科技小巨人培育库、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实施引导普通中小企业转型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计划(以下简称“普转科”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升级高新技术企业计划(以下简称“科升高”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分类培育成长为科技小巨人企业、创新龙头企业计划(以下简称“高企提升”计划)三大计划,对创新型企业实行梯度培育,实现创新主体倍增目标。

第四条 实施“普转科”计划。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等创业创新载体提升孵化服务能力,以培育科技型企业为目标,引导有条件的普通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新产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等科技创新活动,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转型为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通过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A类)备案的企业,市财政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实施“科升高”计划。分年度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培训活动,选择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A类)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重点培育,以升级高新技术企业为目标,引导企业完善研发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人才结构,逐步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第六条 实施“高企提升”计划。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鼓励产业集聚区、高新区等园区建设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实现高新技术企业集群发展,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分类培育。

(一)建立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每年选择20家左右有一定产业基础、成长迅速、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入库企业进行精准服务,以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为目标,在研发平台建设、新产品开发、科技金融等方面对其重点支持,推动其又快又好发展。

(二)建立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每年选择30家左右对产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创新发展能力强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入库企业,以培育河南省创新龙头企业为目标,支持其在重大产业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创新联盟构建、高层次创新平台建设、人才技术集聚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进一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引领带动全市企业创新转型发展。

第七条 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且年度研发投入超过50万元的企业,市财政按照企业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15%给予研发经费奖励,最高30万元,最多不超过2年。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对通过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初审并报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八条 对进入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标准市财政给予研发经费奖励,每年不超过50万元,最多不超过4年;企业获得河南省科技小巨人资格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鼓励创新龙头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进行创新龙头企业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市财政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鼓励产业集聚区、科技园区围绕创新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创新型产业集群,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认定的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培育发展科技服务机构,鼓励并支持其围绕企业创新开展政策宣传、企业培训,遴选高水平科技服务机构作为合作方,每年根据成效给予奖励;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以购买服务形式组织开展创新型企业培训活动。

第十二条 运用“互联网+”模式建设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整合各类创新创业资源要素,降低创新型企业获得政策信息和创新资源信息的成本,提高企业政策兑现效率,实现政府服务精准化。

第十三条 支持各类科技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等机构组织开展公益性培训活动,对经事前备案的,根据成效可按照培训活动实际支出的40%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创新型企业申请研发经费奖励的,规模以下企业实际研发投入以上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数据为基数;规模以上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按照企业纳税申报表中的研发费用数据、统计部门报表数据、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中的最小值为基数。

第十五条 以上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奖励资金由承担单位统筹使用,政府部门不再按照科研计划项目模式进行管理。同类政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享受一类,不得重复申请。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市科技局、财政局组织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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