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4-06-08 16:24:44  点击量:   信息来源: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高校科研队伍建设和创新人才培养,加速培养造就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人才,省教育厅决定,从2000年起,设立 “河南省高校杰出人才科研创新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创新工程项目”)。

第二条 “创新工程项目”面向全省以理工科为主的本科高等院校。“创新工程项目”的申报者可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瞄准学科前沿,以探索和创新精神,自行选题,从事自然科学基础性研究或应用基础性研究,尤其要重视那些为解决我省经济建设中存在的关键技术问题的应用基础性研究课题。

第三条 “创新工程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由省教育厅安排,资金额度每年200—300万元,资助10项左右重大科研项目,每项20万元以上,随同省教育厅年度科研经费下达。

第四条 “创新工程项目”的申请者应具备如下条件:

1. 应具有相当副教授级(含副教授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 专业技术水平较高,业务基础扎实,在科学研究工作中已取得突出成绩;

3. 学风端正,工作勤奋,有严谨的科学工作态度。

第五条 “创新工程项目”由“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定,评审委员会由学术造诣深的专家、教授和省教育厅及其他有关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省教育厅聘任。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科研外事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办公室成员由省教育厅科研外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六条 “创新工程项目”申请者必须认真填写《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申请书》(必要时可提交一定的科技成果等附件材料)。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按规定时间报送办公室。

第七条 对“创新工程项目”获得者采取省教育厅拨款和单位匹配共同资助的办法。所在单位应对“创新工程项目”获得者配备助手,并提供相应的实验研究条件。

第八条 “创新工程项目”资助期限一般为3年。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到期后仍可继续申报。获资助者在接到批准通知一个月内向办公室报送一份《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研究计划》,不报送者,不予拨款。

第九条 资助期内,获资助者应认真填写《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后于年底前报送办公室一式两份,该报告作为次年拨款依据。不报送者或经审核发现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者,停止拨款。

第十条 资助期限结束后三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总结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专著及获奖成果等有关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一式三份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报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一条 资助结束后的2年内,由评审委员会和获资助者所在单位每年对获资助者已发表的论文、著作的被引用和获奖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二条 在资助期内,办公室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行为的,经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核准撤销资助。

第十四条 “创新工程项目”获得者不得替换,资助经费不得转让。

第十五条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资助期内的科研工作。获资助者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财务规定,单独建帐,专款专用。资助经费由获资助者在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下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挪用。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单独编报资助经费决算汇总表,一式三份报送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汇总后,报省教育厅财务处审查。

第十六条 因患病、连续出国一年以上、调离原工作单位等特殊情况,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由评审委员会核准。

第十七条 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受资助者应及时将阶段工作总结和经费报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科研外事处,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回,结转“创新工程项目”专项经费。未拨经费终止拨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河南省高校杰出科研人才创新工程”项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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