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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18    作者: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广大教职工:

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要求,从本学期期末起将对学院发放的各项津贴、超课时费等实行滚动计税,即期末每人学院发放的各项津贴、超课时费等平均分摊到每个月工资中,系统自动计算每人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由学院统一代扣代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应发收入额-个税免征额(3500元)-个人负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

例如:我院某教工某月工资6000元,每月缴纳的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文明奖共计1200元,因此该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350012001300元,根据税法规定不超过1500元,适用3%税率(详见后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即该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300×3%39元;

若期末发放一笔津贴共计12000元,平均分摊到每个月(每学期6个月)中2000元,这时系统将重新计算该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2000350012003300元,根据税法规定适用10%的税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300×10%105225元,但该月已缴纳了39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该月应再补缴个人所得税:22539186元;

如果期末再发放一笔津贴共计9000元,将在前两次基础上进行滚动计税,即每月分摊1500元,重新计算该月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20001500350012004800元,根据税法规定适用20%的税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800×20%555405元,但该月已缴纳了225元的个人所得税,所以该月应再补缴个人所得税:405225180元。

财务处

2014年6月17

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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