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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4-04-07    作者:佚名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

1.公积金缴存。

遵照国家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河南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各单位均需为在职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基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2.公积金支取。

1 职工离退休,凭离退休证办理公积金的支取。

2 在职职工考取国家统招的硕、博研究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支取。

3 出国定居人员应提供出国护照办理支取。

4 公积金支取时间为每月中旬。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公积金查询

查询个人公积金存款的余额,请持洛阳市住房公积金卡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校西边通元大厦七楼)查询(住房公积金卡日后发给大家),或拨打电话16806677进行查询。

4.公积金转移。

转移是指公积金存款人在调动工作时,需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由调入单位向调出单位提供本单位的单位编号及该职工新编号,由调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并由单位经办人办理。

5.公积金贷款条件。

凡在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市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2 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 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住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4 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20%的首期付款;购买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以及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30%的首期付款或者自筹资金。

5 同意按照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6 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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