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赌博正规信誉网址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2007年10月26日制定,2013年11月29日修订,院发〔2013〕10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学习与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十大赌博正规信誉网址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学院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实施纪律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自宣布处分之日起计算。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当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者给予记过处分。毕业时察看期未满可延期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的,按期解除察看;有立功等突出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继续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院对学生纪律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分 则
第七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者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者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者制造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开展非法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者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以合法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六)组织或者带头罢课、罢餐等活动造成后果,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七)攻击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言论与行为,经批评教育坚持不改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受到治安拘留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受到治安警告、罚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 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者,除退还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有作案行为但尚未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处分;
(二)作案造成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三)小偷小摸,多次作案,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转移、购买或者销售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害公私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损害或者拆卸校园建筑物、设置物、草坪等绿化植被、各类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等公用设施及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害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者设备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害图书,图书馆、教室、实验室等设施和教学仪器或者设备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不遵守课堂纪律,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损害其他公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以各种形式参与赌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涉嫌赌博,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群殴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二)鼓动、策划、纠集打架者:
1.鼓动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殴打他人或者互殴者:
1.动手打人未伤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的,按本规定第七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3.持械打人或者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的,参照以上条款加重处分。
(四)参与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2.打架者犯此款的加重处分。
(六)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打人使对方致伤者,要承担经济责任。如果态度不好,拒不赔偿经济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学院规定的学时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10~15节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16~20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1~30节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9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节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无故不参加学院和系部规定的集体活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违纪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按监考教师的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或者不服从监考教师对座位调整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随便发问,或者在考场中站立、来回走动、喧哗、吸烟以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考试提前交卷后仍返回在考场内逗留且不听劝阻的;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班级、学号、姓名、考号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十五条 在考试中(含补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者,所考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并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除外);
2.在考试中发现利用文具盒、试卷、答卷或者其他考试用具等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行为的(无论看与否);
3.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4.考试前后以各种手段要求教师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加分或者更改成绩的;
5.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事先准备的携带或者夹带的材料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纸条或者其他与考试相关材料和物品的;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或者互写姓名的;
7.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8.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9.为作弊或者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作弊行为的;
10.其他类似性质及程度的行为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在校期间考试第二次作弊的;
5.试读生作弊的;
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影响极坏的。
第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试内容、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监考教师、评卷教师、考试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同学合法权益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省级(含)以上统考或者其他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或者作弊,分别按照本规定第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十六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内留宿异性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拉电线、网线,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毯、热得快等违章电器或者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燃烧物品、燃放鞭炮和焰火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因上述行为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故意损坏或者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各种消防设施、应急设施等公用、公共设施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请假无故晚归(违反作息制度,不按时返校回宿舍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未请假无故夜不归宿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擅自在校外租房住宿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八)在宿舍内故意向窗外、楼下摔瓶子、泼水、扔杂物或者敲击器物起哄、燃放鞭炮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学生因违规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品行不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的研究成果,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涂改成绩单或者伪造他人签字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弄虚作假,骗取学院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学生补助、助学贷款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五)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调戏、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调戏、侮辱妇女,参与流氓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同学交往举止不得体造成不良影响,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破坏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执行公务,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校内组织、参与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不尊重门卫、公寓管理人员或者学院其他管理人员,不服从管理,有侮辱、谩骂上述管理人员或者无理取闹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酗酒者,经批评教育不改或者酒后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起哄、撕布告、摔瓶子、扔杂物等破坏教学秩序和公共秩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制造事端,煽动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乱涂乱画、乱贴乱挂、乱泼乱倒、乱扔杂物等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七)造遥、诬陷、威逼、恐吓、诽谤、侮辱、谩骂或者威胁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转借学生证、校徽及其他证件或者证明,或者借用他人证件、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或者证明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九)私自在校内外水域嬉水、洗澡、游泳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校内打麻将,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参与赌钱、赌博的,按本规定第十条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发布虚假、有害信息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利用网络进行破坏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擅自从事经商活动,经批评教育、劝阻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诱导他人传销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非法藏匿、出售、服用精神类药品或者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藏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开刃的刀剑等)拒不交出者,依照《洛阳市治安管理暂行条例》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三)积极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四)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二十七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或者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造成调查困难的;
(四)在校外违纪或者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再次违纪应当受处分的;
(六)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为首的;
(九)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拒不赔偿的;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收集及资料的整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组织办理。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造成事实的有关物证;
(二)证人签名的证言;
(三)受害人签名的检举材料;
(四)违纪学生的检查书;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七)有关视听资料;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九)司法机关的裁定书、判决书等。
第二十九条 处分审批权限及报批程序:
(一)学生违纪后,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研究,并根据规定提出处分建议意见,经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附本人交代材料及旁证材料,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研究后提出处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二)对跨系部违纪学生的处分,由学生工作处会同有关系部或者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取证后提出处分意见,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各系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量度不当或者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处有权提出异议,并责成系部复议,或者由学院直接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各系部应当认真执行学院的决定;
(四)学生违纪处分决定均由学院作出,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编号、发文向全院公布。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违纪行为的处分决定,由学院决定公布范围;
(五)凡违纪学生由所在系部负责教育、监督改正,并视其帮助和教育工作的需要告知学生家长;
(六)开除学籍的学生由所在系部党总支负责,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按期离校;
(七)违纪学生是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由各系部负责将情况报院纪委和团委。
第三十条 解除留校察看者,由学生本人在留校察看到期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研究提出建议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研究后,提出是否解除留校察看意见,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其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通知学生所在系部告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者处分决定公告生效后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拒不离校者,学院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学院听取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后,学院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或者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或者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按照《十大赌博正规信誉网址学生申诉处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处分决定、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及相关资料均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但应当给予处分的,比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在我院学习的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条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的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说明:本规定中,凡规定给予某级以上处分的,均含该级处分在内。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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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