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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暂行)

更新时间:2016年01月04日 17:09点击次数:字号:T|T

河南省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规程(暂行)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理顺我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工作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的有关规定及省编办对财政厅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批复要求,现将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内容和内部工作规程明确如下:

一、财政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和内容

(一)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研究制定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负责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调剂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4、组织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资产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行政单位除外)事项的审批,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6、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7、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8、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9、建立和完善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财政厅内部工作规程

财政厅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处)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职能处室,负责省本级并指导全省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厅各有关业务处在具体管理中按内部工作规程办理有关事宜。

(一) 资产购置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由厅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审批。

1、预算处在布置省级部门下一年度预算时,同时布置资产购置预算,资产购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相关业务处、资产管理处和预算处。

2、相关业务处对省级部门上报的资产购置预算提出初审意见送资产管理处审核。

3、资产管理处根据相关业务处的初审意见和申请单位的人员编制、资产存量状况及配置标准等进行审核,提出从现有存量中调剂解决、资源共享、购置建议等意见并汇总后送预算处。预算处根据资产管理处的购置意见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列入部门预算。资产购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下达。并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

4、因特殊原因需临时购置资产的,由相关业务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审核,需要追加购置预算的,按《河南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补充规定》(豫财办预)[2005]169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资产处置

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处置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文件及时抄送相关业务处。

2、资产管理处根据单位处置申请和权限以及资产状况,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会同相关业务处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对超出我厅审批权限或数额较大的资产处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消、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审核和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调剂或处置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

5、资产处置批复文件要作为该单位今后申请购买同类资产的依据,对于不按规定处置资产或拒绝调剂的,资产管理处可会同相关业务处暂不受理下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申请。

6、资产处置费用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审核,资产处置收入缴入国库,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由财政预算安排;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的,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收入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的,由单位自行安排。

(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

1、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上报我厅,由资产管理处按程序办理。

2、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及证明材料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厅长审定。

3、申报单位凭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结果报我厅,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业务处按规定规范管理。

(四)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资产和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等取得的收益,均属国家所有,应按照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规定以及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分别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或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核算。

厅综合处、国库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制订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相关业务处会同综合处、国库处、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分管部门资产的收益实施收缴管理。

(五)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

资产评估、产权纠纷调处由资产管理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和相关资料,会同相关业务处室,根据财政部35号、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资产清查、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报告、资产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由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处室适时开展。对于各单位资产清查情况及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处应及时送相关处室,作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和编制部门预算的参考依据。资产管理处应根据财政部第35号、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要求,会同有关处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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